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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

所谓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是指由哪些主体以及通过哪些机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换句话说,公共产品这种特殊的资源是如何进行配置的。由于公共产品的性质并非完全相同,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也不一样。

首先,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则要同时借助于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共同提供。

其次,由于基本公共产品中既包含纯公共产品,又包含准公共产品。

因此,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但一般说来,政府主体的责任应该更大。对于非基本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它们更多地体现着部分社会居民的利益诉求,另一部分社会居民却无法享受它们的好处,提供此类公共产品的责任以市场为主体更加合理,政府可以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对其发展给予鼓励和引导。如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对于建立更加稳固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这项制度的建设不能采取类似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强制性办法,只能通过自愿的原则,由员工个人和所在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为了激发员工和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应给予其税收上的减税优惠待遇。

再次,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完全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则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能力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和配合。

如果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因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无法承受其负担,或者因为这些产品的利益外部化,而导致这些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短缺,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反之,如果将地方性公共产品上升为全国性行为,就无法保证公共产品供给与区域内居民利益的差别相适应,削弱地方政府供应公共产品的决策权和效率性,并形成一国宏观税负的加重和财政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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