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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种财政模式或类型,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公共性

所谓公共性,是指财政的运行完全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或政府没有独立的特殊利益,不得超越市场机制活动的界限,行使其分配权力,对待市场经济活动的其他主体应该坚持一视同仁的公平原则。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模式最主要的特征。

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资源利用的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通过财政分配参与资源的配置过程,必须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就不要加以干涉,而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也一定要负起自己的责任。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活动范围明确的前提下,就财政运行机制而言,首要的问题是要把握好财政分配的规模。分配规模过大,就会使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受到压抑;分配规模过小,则不能保证政府提供必要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次是要处理好政府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竞争需要平等的外部条件。

财政分配直接作用于企业和个人,影响着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产经营、劳动的积极性。如果税收政策或补贴政策有利于某些经济主体的发展,而不利于另一些主体的发展,实际上就意味着政府以非市场的手段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必然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这样的财政就不是公共财政,而是代表部分经济主体利益的财政。

(二)非盈利性

盈利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力,之所以会产生市场失灵问题,其基本原因之一就是无法确保应有的或正常的市场盈利。这样,当政府及其财政进入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时,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它们只能以社会利益为活动目的,与直接的盈利性效果相分离。在现实生活中,要保持公共财政的非盈利性特征,关键是要控制好财政在经济领域的投资。一般地说,凡是竞争性行业都是盈利性行业,否则追逐利润的民间资本不会参与其中与他人竞争。因此,竞争性行业应该是财政进入的禁区。所谓政府不与民间争利,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三)民主性与法治性

民主性与法治性是公共性的自然延伸。公共财政既然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就应该尽可能全面反映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上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着不同的公共利益倾向,有的可能愿意使基础设施更快地得到完善,而有的可能愿意使教育、卫生条件得到更好的满足,等等。显然,是否能够在财政分配中做出令多数人满意的决策,将关系到一项财政政策能否得到顺利实施。

要反映公共财政的民主性,首先,必须正确地看待国家(或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财政关系中的地位。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但不意味着少数人的意志可以凌驾于多数人之上。为此,财政的制度和决策应做到公开透明,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效果。其次,要以法律形式确保公共利益不受到伤害。既要规范政府分配的权限和方式,防止政府工作人员操作上的随意化现象,又要明确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少数人不正当行为侵犯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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