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府)审计的发展历史

国家(政府)审计的发展历史

1.国外政府审计的发展

西方政府(官厅)审计最早起源于几个首先进入私有制社会的文明古国。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曾设立财物官和审计官,并由此开创了西方官厅审计先河。在古埃及的奴隶主王宫里设有监督官,对受托负责经管财物的官吏的账目进行检查。古希腊雅典城邦设立了对即将卸任的官员所经管的财物账目由公民选出的代表审查后方可离任的制度。

1953年世界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哈瓦那举行会议,论证筹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简称INTOSAI)。该组织成立以后成为世界各国最高政府审计机关联合组成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建立和推广国际间政府审计标准,指导和推动国际政府审计实务,开展政府审计理论研究与交流。

2.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国家审计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西周时期政府审计就出现了。周朝设有“宰夫”一职,《周礼》云:“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政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报告,加以处罚。由此可见,西周时期的宰夫是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已经产生。

秦朝时期设“御史大夫”一职,其主要职责是主管监察全国民政和财政,其中就包括了审计职能。汉承秦制,御史制度是秦汉时期审计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的监察之权,还行使经济监督之权,控制和监督财政收支活动。秦汉时期审计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属初步发展时期。

隋唐时期设“比部”,隶属刑部,拥有司法监督之权,主要负责审计事宜。秦汉隋唐时期对审计比较重视,审计的地位也比较高,审计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宋代财政监督机构的变化较大。宋太祖时设立度支、户部和盐铁三司,既管财物经营,又管财物监督,实行的是财审合一的体制。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正式设立审计司(院),这是“审计”一词在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出现。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宋代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其称谓对后世都有深远的影响。

元、明、清各代,君主专制日益强化,审计虽有发展,但总体上是停滞不前的。元代取消比部,户部兼管会计报告的审核,独立的审计机构即告消亡。明初设比部,不久即取消,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长官,审查中央财政。清承明制,设置都察院,成为最高的监察、监督、弹劾和建议机关。由于取消了比部这样的独立审计组织,其财政监督和政府审计职能严重弱化,与唐代行使司法审计监督职能的比部相比,后退了一大步。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在国务院下设中央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中央审计处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国民政府也设立了审计院,在全国各省要求设立审计处,并可根据需要在各地或部门设审计办事处,分别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当时解放区的中华苏维埃政府就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开展了一定的审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而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对企业的财税等情况进行监督。直到1982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才规定实行国家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成立了国家审计署,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先后成立了各级审计机关。1985年8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审计的地位,为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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