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特点特征: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

审计的特点特征: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

审计的特征包括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三个方面。

1.独立性

从审计关系中可以看出,任何一项审计活动中都必须有三个方面的关系人参加,缺一不可,其中第一关系人即审计人必须独立于第二关系人和第三关系人之外,保持独立的地位,不受其中的任何一方影响和干扰,根据公认的标准,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和评价,保护各有关方面的权益,这样的审计结论才具有权威性。

因此,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价值形成的基石,是指审计组织和人员能够排除干扰、个人利害关系,不偏不倚地实施监督和鉴证,并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只有保持独立,才能保证审计组织和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责任信息实施监督、鉴证和评价。在现代审计体系中,审计的独立性在社会审计中表现得最为充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注册会计师只有与委托单位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决策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除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外,还必须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

2.权威性

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使审计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等又做了进一步规定。我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3.公正性

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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