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方式

(一)合理界定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与范围

原则上,对于市场分配的范围,财政不能越俎代庖,凡属于财政分配的范围,财政应尽其职。例如,初始分配中企业职工工资、利润、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股息收入等要素收入水平的决定,应由市场分配来完成,财政不应干预。财政只能对市场分配的结果根据社会公平的要求通过再分配进行调节。例如,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财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二)改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未对生产过程直接提供要素,因而未参与国民收入的初始分配。其收入要由财政再分配来解决。一方面,要解决职工工资水平问题,即工资水平要适度。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其工资水平不是在市场上自发形成的,但政府对其收入水平的决定必须以市场为参照系和衡量尺度,因为公共部门职工的工资是其在私人部门的机会成本,是由市场间接决定的。

以市场为参照系合理确定公共部门职工的工资水平,既有利于实现经济公平,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另一方面,要解决工资制度的规范问题。凡应纳入工资范围的收入都应计入工资总额,取消各种明补和暗补,提高工资的透明度。

(三)加强税收调节作用

税收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个人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使之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范围内;开征消费税,选择对奢侈品和贵重消费品课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调节个人财产分布等;利息税、房产税以及拟定开征的物业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也都显示出各自的功用。

(四)改进和完善财政转移性支出制度

转移性支出制度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主要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是财政再分配的责任。首先,增加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目前,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为10%左右,与福利国家40%左右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尤其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城乡统筹的必然要求。

其次,完善财政补贴制度。通过优化现行财政补贴结构,加大对低收入阶层、老龄人口、失业人员、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补助力度,提高其生活水平。我国当前对农村地区实行的耕地补贴、种子补贴以及家电下乡补贴等都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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