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以赔偿的法律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和给予受害人的损失性赔偿。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赔偿受害人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法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后于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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