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集团审计、连续审计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集团审计、连续审计

(1)集团审计。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如果集团和组成部分审计是由不同的委托人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不同的委托人分别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如果集团母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组成部分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明确不对集团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那么,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须与组成部分另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如果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很大,那么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须与组成部分另行签约。在某些情况下,组成部分管理层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如组成部分是某公司的销售部门),而由集团管理层进行日常经营决策,而且很可能该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签约的资格,那么注册会计师与其签约是没有意义的。

(2)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

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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