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业务约定书中的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后,即可指派人员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任何一方如需要修改、补充约定书,均应以适当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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